【48812】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孟环罚决字〔2018〕第41号
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对你运营的孟津县晓军建材厂年加工砂、石子30万吨建造项目未批先建私行投入出产立案查询。经查询,发现你运营的孟津县晓军建材厂年加工砂、石子30万吨建造项目在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阅手续的情况下私行开工建造并投入出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造项目的环境影响陈说书、陈说表,由建筑设计企业按照国务院的规则报有批阅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批阅”、第二十五条“建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批阅部分查看或许查看后未予同意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造”之规则,已构成违法。以上现实,有我局的《现场查看(勘测)笔录》和《查询询问笔录》等为证。依据你单位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社会损害程度和相关依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规范》,你(单位)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为一般。
你(单位)收到《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说申辩资料称:“厂区内堆积物料已悉数整理到位,并活跃补办环保手续,肯请我局可以从轻处分,”未提出听证请求。
2018年6月12日,督查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做后督察,该单位现已中止出产,堆积物料已整理,并活跃完善环保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造项目环境影响陈说书、陈说表,或许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从头报批或许报请从头审阅环境影响陈说书、陈说表,私行开工建造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责令中止建造,依据违法情节和损害结果,处建造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则,经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分团体会审委员会研讨,本机关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议:
2、处以总投资额80万元4%的罚款即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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